从事典当的人士称为典当商,从事典当的地点一般称为“当铺”、“押店”或“典当行”,在粤港地区又曾叫做“二叔公”,行业一般分为典、当、按、押四类,“典当”一词就是从这四种的典和当而来。
首先,典当行需要借贷的人把抵押品交由典当商估价,典当商以估价的某个百分比借出款项,并在借单的限期内保管借贷者的财物。如果借贷者能够偿还借款并缴交手续费,就可以取回抵押品,洛阳住宅抵押条件,反之典当商会没收抵押品并变卖,也可以收买方式取得抵押品,然后即时卖出。
唐宋至明初的典当特点
典当自南北朝产生以后,曾一度局限于寺院经济。然而从唐朝起,典当行按东主的身份地位和资金来源划分,开始出现多种类型,即除了僧办以外,还有民办和官办性质的典当行。其中民办即地主商人涉足,而官办又有官僚自营和政府投资两种,从而打破了寺院质库的单一典当模式和典当一统天下。
唐朝国力强盛,工商业发展加快,货币需求迅速扩大,这些都为民营典当业的倔起创造了有利条件。唐代民营典当行的特点之一是当本极低、当期极短,此类一般由地主或商人经营。
与民营典当行资本短少的经营者相比,洛阳住宅抵押,皇亲国戚、高官显宦就不大相同了。例如,曾横行唐天下数十年的太平公主,依仗其父唐高宗、其母武则天之威,不但横征暴敛,'田园遍于近甸膏服';而且热衷经商之利,'市易造作器物,吴、蜀、岭南俱造,相属于路'、'货殖流于江剑。'以此富可敌国之雄厚资本,洛阳住宅抵押资料,她又在家中开设质库,其规模、实力可以想见。这是官僚资本早向金融业转移的典型例子。
唐朝政府也涉猎典当,即所谓公私质库并举,此风亦波及五代十国。
宋朝也有官办典当行。北宋时,洛阳住宅,政府所设质库称'抵当免所',后又改称抵当库、抵库。徽宗崇宁二年(1103年)还曾下诏,要求官办典当行多设集镇,因为这些地方'井邑翕集',属于'商贩要会处',客源充足,生意兴隆。
不过,宋朝典当行突出的特点是典当物品的变化和僧办,典当行的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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