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至明初的典当特点
典当自南北朝产生以后,曾一度局限于寺院经济。然而从唐朝起,典当行按东主的身份地位和资金来源划分,开始出现多种类型,即除了僧办以外,洛阳厂房,还有民办和官办性质的典当行。其中民办即地主商人涉足,而官办又有官僚自营和政府投资两种,从而打破了寺院质库的单一典当模式和典当一统天下。
唐朝国力强盛,工商业发展加快,洛阳厂房抵押利率,货币需求迅速扩大,洛阳厂房质押,这些都为民营典当业的倔起创造了有利条件。唐代民营典当行的特点之一是当本极低、当期极短,此类一般由地主或商人经营。
与民营典当行资本短少的经营者相比,皇亲国戚、高官显宦就不大相同了。例如,曾横行唐天下数十年的太平公主,依仗其父唐高宗、其母武则天之威,不但横征暴敛,'田园遍于近甸膏服';而且热衷经商之利,'市易造作器物,洛阳厂房抵押,吴、蜀、岭南俱造,相属于路'、'货殖流于江剑。'以此富可敌国之雄厚资本,她又在家中开设质库,其规模、实力可以想见。这是官僚资本早向金融业转移的典型例子。
唐朝政府也涉猎典当,即所谓公私质库并举,此风亦波及五代十国。
宋朝也有官办典当行。北宋时,政府所设质库称'抵当免所',后又改称抵当库、抵库。徽宗崇宁二年(1103年)还曾下诏,要求官办典当行多设集镇,因为这些地方'井邑翕集',属于'商贩要会处',客源充足,生意兴隆。
不过,宋朝典当行突出的特点是典当物品的变化和僧办,典当行的复兴。
经营业务典当行可以经营的业务
(一)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三)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四)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五)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六)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不得经营典当行不得经营业务 (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二)动产抵押业务; (三)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四)发放信用dai款; (五)未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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