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规则
八、典当行在当期内不得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当物。质押当物在典当期内或者续当期内发生遗失或者损毁的,典当行应当按照估价金额进行赔偿。遇有不可抗力导致质押当物损毁的,典当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九、典当行经营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应当和当户依法到有关部门先行办理抵押登记,再办理抵押典当手续。典当行经营机动车质押典当业务,应当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典当行经营其他典当业务,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登记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十、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
(一)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二)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
(三)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
(四)典当行在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绝当物品销售点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自觉接受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五)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典当行不得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
德国的典当业由每个州份或自治区的政府与一些私营企业合营。自1834年开始,“典当”这一行业的运作在德国被发现出来,之后不断的由普鲁士国家银行(Prussian State Bank)局部提供典当服务,她所得到的利润用作投资,而所得的当押利息则用于慈善用途。
现在德国典当行业的利率保持在12%左右,而当押的借款范围则依这样计算:
金:可借抵押品估值之约6分之5
银:可借抵押品估值之约5分之4
普通物品:可借抵押品估值之约3分之2
而向公营当铺典当物品借款则有以下条件:
多可借150里拉(约100欧元)
可借抵押品估值之约80%
利率6%
这个计算方法由当地一班专业的估价者议定,而他们需对这个规则的好坏得失负上责任。
在德国,行业把当期定为六个月,六个月不把抵押品赎回就会被出售。而经营当铺的纯利每年只有约1%。
姓名: | 张先生 ( 销售经理 ) |
手机: | 13938870988 |
业务 QQ: | 1421719802 |
公司地址: | 洛阳市西工区体育场路21-2 |
电话: | 0379-63921778 |
传真: | 0379-639217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