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的典当业
丹麦的典当业可追溯至1753年,西工区黄金,当时的执政者给予当地的王室海上jun队医院(Royal Naval Hospital)一个高利dai款抵押的经营权,西工区黄金典当市场行情,当地的典当业就是这样开始的。当时法律把典当期定为三个月,期满后可以赎回或续期。1867年典当的法规被修改并扩展至今。现在所有丹麦的当铺必须向所属的自治市纳牌照,西工区黄金种类典当,并每年缴付少量牌照费方可继续经营。
在当地的法律上,西工区正规的黄金典当行,当押的利息计算是根据借款的多少而定利率,范围只从6至12%作取舍,且借款不能低于7丹麦克朗。而抵押品的当期过后,如未被赎回或续期,当铺更须尽快拍该等抵押品拍卖。
经营业务典当行可以经营的业务
(一)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三)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四)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五)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六)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不得经营典当行不得经营业务
(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二)动产抵押业务;
(三)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四)发放信用dai款;
(五)未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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