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业务典当行可以经营的业务
(一)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三)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四)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五)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六)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不得经营典当行不得经营业务
(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二)动产抵押业务;
(三)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四)发放信用dai款;
(五)未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明代中叶至清代前期的典当特点
元末明初,僧办典当行急剧减少,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代之而起的主要是民办典当行。自明中叶起,典当行无论是从数量、资本方面,还是从种类、业务方面来说,都有十分显著的发展变化,堪称我国典当业上的分水岭。明中叶时,民办典当行中的商营典当行为兴旺发达,构成这时期典当业的一个新的特点, 即商人纷纷投资经营典当行并且成为典当业的一支主要力量。 明代当商,还具有浓厚的地区专业色彩,其中有名的是徽州当商。论分布范围,其触角遍及全国。《明神宗实录》载:'令徽商开当,遍于江北。'在江南,常州府'质库拥资孳息,大半徽商';又浙江平湖县,'新安富人,挟资权子母,盘踞其中,至数十家。'论资金后盾,其实力名列前茅。《明季北略》上说:在北京的徽商汪箕,'家资数百万,典铺数十处。'江苏江阴县的徽商程壁,广有资财,'开张典铺十八处。'小说《豆棚闲话》中的那个徽州典商汪彦家,不仅有数十万的资本,而且'大小伙计都有百十余人'。论经营方法,其灵活技高一筹。拿利率设定来说,《金陵琐事剩录》描述,南京'当铺总有五百家。福建铺本少,取利三分、四分,徽州铺本大,取利仅一分、二分、三分。……人情不喜福建,亦无可奈何也'。可见,福建典当行坚持高利率,是难以与徽州典当行竞争的。 进入清代后,典当业开始形成民当、官当、皇当三足鼎立的局面。这是典当自产生以来,中国封建社会历朝所没有的现象。民当,即所谓地主商人出资开设、经营之民办典当行;官当和皇当则均属官办典当行,但二者又有很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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