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瑞典并没有特别的规章去规范典当行业,除了一份由斯德哥尔摩市的总督发出的文告──指不能接受怀疑是贼赃的典当品。现时瑞典许多当铺是以公司集团式的经营,但仍有一些规模较小的当铺营业,而大集团式的当铺则较能给予高满意度的服务。
在斯德哥尔摩,多年来公认为适合的利率计算为10%。但每年典当商的都有较为严重的亏损,所以当铺的行政费用相当高,且非常容易倒闭。在1880年,一所私营公司 Pant Aktie Bank(意思是“抵押保证银行”)成立,接受家具衣履以月利率每1瑞典克朗收3乌莱、黄金以收2乌莱、及银和其他贵重物品以收1乌莱的利息计算的抵押。几年后,这种利率的计算开始不为人所接受,因此计算方法随即减半,而原先已存在的典当商亦跟随调低利率。而现时的抵押月利率通常多不超过每1瑞典克朗收2乌莱。
在瑞典的当期为三个月,且有两个月的宽限期,但五个月后仍不赎回则会在严格的拍卖制度下把典当品拍卖。
在挪威,每次抵押得须向警方申请,但如果抵押的借款太多则不会被接受。而利息计算亦不得超过标准。
如何发挥典当的社会功能
1.更新观念,正确认识典当行的合法性。长期以来,因个别文学艺术作品对典当的片面描写和对典当收费标准的理解问题,人们习惯地戴着有色眼镜看典当,认为典当就是地下MONEY庄,就是高暴利贷。这种偏见,不仅流存于民间,政府部门、学术界、文化艺术界、实体企业中随处可见。笔者在首都金融博览会提供典当咨询时,曾经就遇到一位观众看我们是典当展位而慌忙走开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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