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规则 一、典当行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不得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 二、办理出当与赎当,当户均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和证件。当户为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和证件;委托典当中,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和证件。除前款所列证件外,出当时,当户应当如实向典当行提供当物的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赎当时,当户应当出示当票。 典当行应当查验当户出具的本条第二款所列证明文件。 三、当物的估价金额及当金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房地产的当金数额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估价金额可以作为确定当金数额的参考。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四、典当当金利率,按银行规定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dai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英国典当业
英国典当业随威廉一世而来。为了筹组攻打法国的军费,英王爱德华三世(1338年)和亨利五世(1415年)先后以珠宝抵押。但典当业亦受到统治者打压,当中包括了亨利七世。詹姆士一世更在登基那一年颁布了Act against Brokers—这道法案到了1872年、维多利亚女王在位35年才废除。法案针对在伦敦活动、从事伪货制造的典当商,他们以xiao赃者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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