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业务典当行可以经营的业务
(一)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三)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四)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五)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六)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不得经营典当行不得经营业务
(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二)动产抵押业务;
(三)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四)发放信用dai款;
(五)未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香港首先一家合法当铺建于1926年,因为当年香港政府才为当铺立法。二次大战后香港典当业进入兴盛时代。现有大约250家当铺。当铺的顾客贫富皆有,近年甚至有外籍佣工光顾。
现在香港典当业受《当押商条例》等香港法例所规管。
依照港九押业商会的合约规定,香港的当铺之月利率为3.5%,一经抵押,就可以在四个农历月内清还本利和以赎回物品,否则抵押品就会归当铺所有。不过,在四个农历月后,抵押者可以藉清还利息以将抵押期延续四个农历月,抵押期可以藉这种形式延续无限次。所有典押品,即使价值不菲,店员只能出价HK$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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