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典当行既接受动产质押也接受权利质押,充分满足个人以物换钱的融资需求;而银行通常只接受权利质押,无法满足个人以物换钱的融资需求。
其三,在时间上,典当行发放dai款程序简单,方便快捷,适用应急型或救急性的融资要求;而银行发放dai款程序复杂,不适用应急型或救急性的融资需求。
其四,在空间上,典当行发放dai款的地域性限制不强,当户凭有效证件可以异地融资;而银行发放dai款有较强的地域性限制,客户异地融资障碍较多,往往难以实现。
丹麦的典当业
丹麦的典当业可追溯至1753年,当时的执政者给予当地的王室海上jun队医院(Royal Naval Hospital)一个高利dai款抵押的经营权,当地的典当业就是这样开始的。当时法律把典当期定为三个月,期满后可以赎回或续期。1867年典当的法规被修改并扩展至今。现在所有丹麦的当铺必须向所属的自治市纳牌照,并每年缴付少量牌照费方可继续经营。
在当地的法律上,当押的利息计算是根据借款的多少而定利率,范围只从6至12%作取舍,且借款不能低于7丹麦克朗。而抵押品的当期过后,如未被赎回或续期,当铺更须尽快拍该等抵押品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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