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发挥典当的社会功能
纵观全球,不论是金融服务业高度发达的美国,还是正处于发展中的新兴经济体国家,只要承认私有财产合法化,只要政府要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典当作为古老的融资行业,就有其存在的必要。因为它为解决银行服务的不足提供了有益的补充。在我国,这种补充不单纯是经济上的,更体现在完善社会服务、缓解社会矛盾、实现构建社会性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中。因此,有必要通过积极的措施,充分发挥典当的社会功能。这里,笔者只想以自身的理解提出几点拙见:
经营规则 一、典当行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不得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 二、办理出当与赎当,当户均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和证件。当户为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和证件;委托典当中,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和证件。除前款所列证件外,出当时,当户应当如实向典当行提供当物的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赎当时,当户应当出示当票。 典当行应当查验当户出具的本条第二款所列证明文件。 三、当物的估价金额及当金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房地产的当金数额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估价金额可以作为确定当金数额的参考。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四、典当当金利率,按银行规定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dai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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