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规则
五、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
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
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
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六、典当期内或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长为6个月。续当期自典当期限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续当时,当户应当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
七、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还应当根据规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逾期dai款罚息水平、典当行制定的费用标准和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典当行的资产应当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管理:
(四)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应当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违反本办法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低限额的规定。
(五)典当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100万元。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 十二、典当行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典当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方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月度报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按要求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典当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法定机构审查验证。
姓名: | 张先生 ( 销售经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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