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典当的人士称为典当商,从事典当的地点一般称为“当铺”、“押店”或“典当行”,在粤港地区又曾叫做“二叔公”,行业一般分为典、当、按、押四类,“典当”一词就是从这四种的典和当而来。
首先,典当行需要借贷的人把抵押品交由典当商估价,典当商以估价的某个百分比借出款项,并在借单的限期内保管借贷者的财物。如果借贷者能够偿还借款并缴交手续费,就可以取回抵押品,反之典当商会没收抵押品并变卖,也可以收买方式取得抵押品,然后即时卖出。
经营规则
五、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
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
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
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六、典当期内或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长为6个月。续当期自典当期限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续当时,当户应当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
七、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还应当根据规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逾期dai款罚息水平、典当行制定的费用标准和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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